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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做好噪声污染防治,解决群众身边突出噪声问题,提升声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国家16个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抓好源头管控、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强化源头预防、严格传输管控、着重受体保护,鼓励宁静区域建设,优化纠纷处理途径。结合各类噪声特点,分类管控、综合施策,循序渐进、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社会共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加快解决一批噪声影响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
(三)科学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和调整。昆明市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评估,其余15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2023年底前完成评估,县级城市2024年底前完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研究制定《云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指导各地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云南省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4.推动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州、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开展城市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创建。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噪声管理“一张图”、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建立噪声实时监测网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三、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
(五)加强规划引导
5.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民航云南安监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
6.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完善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航云南安监局等按职责负责)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负责)
(六)统筹噪声源管控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民航云南安监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适时将相关国家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参与)
10.推广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鼓励低噪声设备、工艺研发和推广使用,采用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施结构、操作方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七)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11.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典型。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2.加强开发区管控。鼓励开发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八)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13.强化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编制云南省和各州(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动态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九)细化施工管理措施
14.落实管控责任。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制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建筑工程总造价。城镇中心城区内和途经噪声敏感区域高等级公路施工场地,按照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十)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15.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市级城市每年发布辖区内重点建筑施工场地名录,并动态更新。(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十一)加强车船路噪声污染防治
16.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止机动车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针对重点区域,持续开展机动车“炸街”及相关行业整治。(省公安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17.推动船舶噪声治理。加强省内江河、湖泊船舶噪声监管,推动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推动长江流域等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8.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十二)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9.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20.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十三)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
21.实施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推进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体系。(中国民航云南安监局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2.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研究。推动对民用运输机场噪声影响、航空器功率—噪声—距离关系、民用航空器噪声图谱绘制等开展研究,推进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仿真预测系统自主研发。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中国民航云南安监局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十四)优化营业场所噪声综合管控
23.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对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设施、设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4.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十五)加强公众场所噪声监管
25.细化公共场所管理措施。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减少或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源头降噪。(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6.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指导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噪声管理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十六)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
27.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购房合同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与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8.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9.推动建设宁静小区。支持昆明市开展宁静小区创建试点,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宁静小区、宁静校园创建活动。(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明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
30.鼓励社区居民加强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将《噪声法》纳入社区工作者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居民家庭内部活动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影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
(十七)健全法律体系和标准规范
31.推动地方立法。开展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推动云南省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民用机场管理、建筑施工场地管理、娱乐场所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修订过程中,与《噪声法》有效衔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民航云南安监局等按职责负责)
32.完善地方标准与规范。制定《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云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云南省宁静小区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在产品、工程建设等地方性标准修订过程中,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和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十八)强化科技教育支撑
33.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在学校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结合专业目录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等相关的专业,培养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34.提升科研能力与管理水平。开展震动与低频噪声污染防治研究,推动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水平。(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九、系统推进噪声监测,严格监督执法
(十九)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35.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按照先评估再定点位的原则优化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及省级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昆明市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其余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2023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鼓励县级城市根据管理需要,统筹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6.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3年底前,昆明市完成功能区国家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37.加强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8.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明确防治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二十一)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39.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省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州(市)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0.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1.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评价。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应强烈的地区,依法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二十二)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42.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技术培训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3.鼓励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可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彰、奖励范围,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或表扬。(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二十三)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44.营造社会文明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将噪声污染防治指标纳入《云南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省文明办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45.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省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46.实施全民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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