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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地见效,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4.5 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邀请相关专家围绕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报进行深度解读和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洛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2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指挥部及其职责。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政府应急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党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分包区域和分管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防范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2.3 部门应急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委会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应工作,对各县区政府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市直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下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引导公众和舆论积极配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保供工作,全力保障电网和用电安全。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防护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按照政府发布的车辆禁限行通告,依法落实禁限行措施;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编制移动源减排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为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并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区内政府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制定矿山开采、运输、修复等过程中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应急减排措施,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对工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导和环境执法检查,对工业减排和企业用电情况实施调度,组织实施区域联防联控。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管控实施方案,根据应急管控要求监督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喷淋降尘、暂停土石方作业、暂停拆除作业、暂停有机涂料喷涂作业、暂停其它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监督水泥搅拌、预制企业落实停限产减排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时依据专家建议做好道路吸尘、清扫、洒水、喷雾作业,严查露天焚烧(垃圾、树叶)、违章占道经营烧烤,监督渣土车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监督货运车辆落实密闭运输措施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控措施,监督汽修企业落实停限产减排措施;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燃煤散烧治理“回头看”。对全市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点、已退出市场的洁净型煤加工中心以及检查中发现的燃煤散烧行为进行不间断巡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
市商务局:组织外贸保障类企业筛选及资料报送工作,加强对加油站监管,监督分管领域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水利局:配合住建部门编制水利施工工地减排清单,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监督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时利用“蓝天卫士”对焚烧秸秆实施监控,对农村焚烧垃圾杂草进行督查。
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时监督印刷包装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时监督公务车辆落实限行措施,同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公务用车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政府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指导督促应急管理部门所监管行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市气象局: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及联合发布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空气质量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洛阳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电力调度工作,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用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我市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我市区域外、可能造成我市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演变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1)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豫政办〔2023〕52号)预警分级标准,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三级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全市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我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我市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发布。应当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AQI范围及日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市指挥部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向各自的省级机关报送我市应急预警启动情况,市环委会办公室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送我市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当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3.3 预警权限。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4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当市级发布预警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市指挥部预警启动指令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市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3 响应信息公开。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市委宣传部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4 信息报告。各县区应当每日通过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系统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应急预警启动时间、级别、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4.5 应急响应督查。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住建部门对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商砼和预制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公安部门对大型货运车辆落实限行、绕行措施情况进行督查;交通运输部门对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治情况实施督查;水利部门对水利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市区内储备土地、矿山开采企业扬尘防治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电力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情况实施督查;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工信部门对季节性生产调控企业实施督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4.6 响应终止。经市指挥部批准,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和响应终止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7 总结评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县区和成员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市环委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市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政府和省环委会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相关单位、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总体效果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主要内容。
各县区政府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5 应急减排清单编制
5.1 清单编制原则。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应急减排清单主要包括应急减排清单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当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5.2 清单动态调整原则。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工业企业、施工工地作为责任主体,应对清单信息的真实性、措施的有效性负责,保证满足国家、省及市减排要求,预警期间积极落实减排措施,真实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预警后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明显降低。
5.3 清单编制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确定减排行业和减排比例,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确定具体企业。住建部门牵头,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配合,负责编制调整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编制和调整移动源减排清单,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评估工作。
5.4 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各县区应当在应急减排清单中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家和省、市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确保减排力度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要求;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5.5 落实“一厂一策”。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统一制作《洛阳市应急减排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牌应置于入厂明显位置并公开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县区、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6 响应措施
6.1 总体要求
6.1.1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III级、II级、I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6.1.2 实行差异化管控。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我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按照省级要求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6.1.3 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区域内焦化、石灰窑、电解铝、炭素、铅锌冶炼、水泥、烧结类砖瓦窑、建筑及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平板玻璃、玻璃棉、玻璃纤维、电子玻璃,以及使用池窑的日用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纤维素醚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减排要求前提下,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1.4 减排措施的落实主要通过现场核查停限产措施、停工停运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核查产品产量、能耗和原料消耗情况来确定;对在线监控企业通过调度有关企业的排放量、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记录、监控视频,分析研判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运输核查主要通过调取门禁系统监控记录,比对预警前后厂区重型载货车辆运输频次变化,并现场抽查运行车辆,核查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6.2 应急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6.2.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负责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有条件的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尽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可自行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和网络远程办公等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期间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负责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预警前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经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其他各类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焊接。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移动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三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部门负责依照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6.2.2 II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响应,在落实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燃煤发电企业按照省电力公司要求,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在落实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3)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6.2.3 I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启动Ⅰ级响应,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浓度(日AQI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报道。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属主要媒体应有组织的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注意健康防护。非应急期间,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7.2 教育培训。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7.3 应急演练。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组织不同类型演练,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级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8.2 机制保障。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领导指挥机制、会商预警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督查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市级和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扬尘工地均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并做好备案工作。
8.3 能力保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绩效分级审核评定、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8.4 人员保障。各县区政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离时应及时补缺。
9 监督问责
9.1 严格责任追究。市环委会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县区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政府,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9.2 严格环境执法。对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企业和工地,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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