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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攻坚目标。 1.学青会赛事期间(11月5—15日),各市不发生污染天气,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100%;主场举办城市南宁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力争保持50以下。 2.2023年10—12月,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广西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设区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 3.2024年1—3月,各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全力做好学青会大气环境质量保障。 实施赛事举办地分时分级管理。10月1日—11月4日为会前保障期,重点做好大气污染减排模拟情景分析,梳理城市大气污染源清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及时整改大气污染问题。11月5—15日为赛时保障期,实施赛事举办地分区管理。主会场举办地南宁市建成区划为核心保障区,提高污染预警等级,预测AQI超过50时,发布蓝色预警,全面实施大气污染应对防控;主会场举办地南宁市及周边设区市(防城港、钦州、贵港、来宾等)划为重点防控区,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应对工作,南宁市预报出现污染天气时,同时启动污染应急应对工作;其他设区市划为一般防控区,预报出现污染天气时,同步做好辖区污染应急应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加强赛时大气污染物减排。各地已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按超低排放标准排放。 各地应鼓励和引导企业提前安排生产、车辆调配和设备检维修计划,采取错峰生产、错时生产、清洁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绿色出行和运输,除执法执勤、赛事保障用车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原则上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运输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货车。(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狠抓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强化秸秆禁烧管控。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全覆盖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落实网格员管理制度,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实行清单式责任管理。严格落实地方秸秆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补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监管执法,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重点开展秋收春耕、甘蔗榨季期间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紧盯收工时、上半夜、降雨前、播种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科学有序疏导,依法处罚露天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并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曝光。加强禁烧区露天秸秆禁烧管控,确保卫星遥感监控火点数同比下降。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炼山,严防因山火造成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推广糖企包干处理蔗叶模式。南宁、柳州、北海、百色、河池、来宾、崇左等甘蔗种植面积较大的市及所辖重点县(市、区),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榨季蔗叶离田及综合利用实施计划,加快培育、引进蔗叶离田利用主体,构建完善蔗叶收储运用体系,确保蔗叶离田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中禁烧区蔗叶离田利用率达到60%以上。柳州、北海、来宾、崇左等市要总结2022/2023年榨季试点成效,及时研究解决蔗叶离田、还田及综合利用各环节遇到的难点堵点,在新榨季之前要消纳处置完上一榨季储存的蔗叶,认真部署2023/2024年榨季糖企包干处理重点区域蔗叶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南宁、百色、河池等市要借鉴试点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实际制定2023/2024年榨季糖企包干处理重点区域蔗叶禁烧及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禁烧重点区域蔗叶离田利用工作要取得积极进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因地制宜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9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根据辖区农作物品种、综合利用水平、产业现状,围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离田利用目标,优化秸秆利用产业发展布局,培育秸秆利用主体,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秸秆资源化利用成熟模式技术。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构建秸秆收储平台,按照合理半径规划建设秸秆收储点,完善收储运网络体系,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覆盖面。(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糖业发展办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开展简易低效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 2023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基本完成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技术升级改造工作,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开展已完成整改问题“回头看”复核,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持续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列入整治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治。加强对重点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的监管,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抽检,有效控制无组织逸散,2023年12月底前,完成1轮次石化企业LDAR工作情况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各设区市至少开展1轮次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中央大气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顺利开展,实行月调度制度。组织核查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相关企业(单位)是否已制定并组织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柳州、北海、防城港、贵港等市督促指导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按计划推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确保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100%完成并实现稳定运行。(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城市面源精细化管控。 严格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各设区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的责任和监管要求,紧盯重点时段(春节、元宵节)和重点区域(庙宇、祠堂、城中村、河岸、禁放区和限放区交界处),强化执法管控,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型群众性活动确需开展有组织烟花爆竹燃放的市、县(市、区),依法报同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后编制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并将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春节期间,加强武鸣、上林、宾阳、横州、全州、兴安、灵山、浦北、博白、田阳、田东、那坡、平果、靖西、天峨、巴马、都安等县(市、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确需要举办“炮龙节”等民俗节庆活动的县(市、区),需提前开展应急工作,确保不发生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积极推进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设区市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70%以上。充分利用工地、道路扬尘污染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及时处理,实现扬尘污染全方位管控。规范工业企业、铁路公路货运站、港口码头等的物料装卸、贮存环节及物料堆场扬尘管控,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攻坚期间,梧州、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等市强化扬尘防控措施,实现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同比下降。加强柳江、永福、藤县、合浦、平南、象州等扬尘污染较重县(市、区)扬尘管控,大幅提升县城扬尘精细化防控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整治,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加大对餐饮单位油烟违规排放、超标排放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安装、运行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蜂窝煤清零行动,重点检查粉店、烧烤店、流动摊点等。(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全面开展大气移动源综合整治。 加强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管理。开展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抽查核验,重点从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一致性以及污染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等方面开展抽查核验,2023年12月底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年度本地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一致性核查。 利用广西机动车排放检验三级联网系统、广西机动车遥感黑烟监测执法监管平台系统,对机动车开展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强化在用柴油车监管,组织开展重型货车路检路查,2023年12月底前,针对货运场站、码头、物流园区、客运站等大宗物料生产运输场,完成一次重型货车入户检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采用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对比、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推进贵港、玉林、河池、崇左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机动车排放维护示范站建设项目。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严格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指标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各设区市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更新调查,做到应登尽登,确保编码登记的工程机械数量不少于已销售数量且数据误差率不超过2%,南宁、柳州、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加大力度,力争登记数量同比上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以施工工地、码头、物流园区等为重点,开展入户抽测,对使用不达标工程机械的依法进行处理,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北海、贵港市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船舶尾气遥感排放监测系统建设,科学识别超标排放船舶,提升黑烟船整治监管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配合单位:广西海事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各设区市2023年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污染预警期间,不定时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查。2024年1月1日起,具有万吨级以上油品泊位的码头、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按职责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海事局、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提升污染预报精准性。着力提升自治区未来7天大气污染级别预报精准水平,预报准确率同比上升;提升短时预警能力,预警期间每日开展全区上午和下午两次预报预警工作。10月份密切关注珠三角等地臭氧污染形势对我区梧州、北海、玉林、贺州等市影响,11月至次年3月密切关注湘桂走廊细颗粒物污染形势变化,科学预判,提前预警,精准指导相关市开展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气象局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精准帮扶。统筹监测、执法、技术专家等力量组建精准技术帮扶队伍。综合采取大气污染走航、无人机巡航、红外成像、雷达监测等污染溯源手段,科学分析污染物浓度和组分变化特征,识别敏感区域污染源和污染高值区,指导相关市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密切关注桂林、梧州、百色、贺州和来宾等完成年度约束性 指标压力大的设区市,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帮扶;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科学开展人工影响作业。在污染应急期间,密切关注气象形势,科学开展人工增雨降污协同作业。(牵头单位:自治区气象局、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推进防城港、河池、来宾等“十四五”期间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大气污染源减排清单更新工作。河池、来宾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的交叉审核反馈结果开展核查,对涉气企业“应纳尽纳”补全完善清单,完成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按季度提交过程清单,2023年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的工作;防城港市启动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或更新完善以排污许可证登记涉气企业为基础,开展工业污染源核查,工业污染源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指导涉气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操作方案并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探索区域污染应急联动。以湘桂走廊区域大气污染省际联防联控为试点,探索开展与周边区域应急联动工作。桂林市要积极与湖南省永州市密切合作,加强污染应急会商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区域污染应急联防联控。(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加强学青会空气质量保障组织领导,成立空气质量保障指挥部,下设预警预测组、专家指导组和应急帮扶组。预警预测组负责开展逐日逐时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专家指导组负责形势分析研判、分析大气污染成因、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应急帮扶组负责组织现场监督执法、问题整改督办。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纳入日常管理,各设区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时跟踪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树立底线思维,梳理各项任务目标,制定针对性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挂图作战。各设区市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将主要任务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度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 (二)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自治区将对工作成效突出、超额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设区市,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适当倾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排名,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的,自治区将开展专项督查。对污染天气应对不力、未完成攻坚目标任务的,自治区将采取书面通报、预警、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设区市统筹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 力建设的资金,重点保障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等投入。多源筹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优先支持制糖企业开展包干处理禁烧重点区域蔗叶试点工作。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污染攻坚行动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和发布相关攻坚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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