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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中提出的“各省级人民政府于2022年年底前组织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能力,逐步防控新污染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与健康风险,重庆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重庆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立足重庆市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遵循“筛、评、控”“禁、减、治”工作思路,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新污染物治理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新污染物治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促进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重庆市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改善,让重庆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为把重庆建成碧水青山、绿色低碳、人文厚重、和谐宜居的生态文明城市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完成一批我市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川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全面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控要求,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建立重庆市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新污染物治理的职责与任务分工,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筹、市负总责、区县落实的原则,建立完善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形成“市-区(县)-部门”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工作推进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重庆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制度要求,严格执行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重庆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相应配套技术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与环境风险评估,摸查环境风险状况。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
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识别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主要的环境排放源,建立排放源管理清单,动态更新(一年一次)。2023年年底前,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要求,完成首轮我市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以及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
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重庆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统一规划设置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点位,实现全市各区县重点区域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点位全覆盖。定期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性环境监测,不定期开展潜在新污染物的筛查性环境监测。联合四川省开展川渝地区新污染物联合监测。
制定实施重庆市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以长江、嘉陵江、乌江为重点,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新污染物监测。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对重点行业企业、典型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及周边环境等,开展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根据国家方案要求,落实制定我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以我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本地特色产业化学物质,以及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为重点,持续开展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跟踪评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完善“一品一策”管控措施。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我市高关注、高产(用)量等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识别重庆市高环境风险化学物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发布川渝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联合四川省针对川渝地区高环境风险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定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适时制定修订相关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发布川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动态清单及“一品一策”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源头管控。
7.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新化学物质现场执法环境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生产、使用、加工、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登记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探索将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情况与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持续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政策法规宣贯,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
全面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执法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重庆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依规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开展已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复查,确保落后产能没有恢复和不能恢复。(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项目准入管理,对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项目严格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执行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重庆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石化、化工、煤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工业涂装、危险废物处置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大的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环评审批准入监管,严格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
对采取产品含量控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做好执法监督落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新污染物减排。
10.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和完善绿色制造标准。
将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逐年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通过网络、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制定全市重点行业“一行一策”清洁生产改造提升计划,实现绿色转型升级。重点实施石化化工、化学原料药、印染、钢铁、焦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造纸、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推动协同控制,减少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排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重庆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进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重庆市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相结合,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施行原料无害化,切实减少新污染物产生。持续开展我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装备制造、汽车、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行业,推荐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绿色化水平高的示范单位。加强对已公告示范单位的监管,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强化绿色发展效果评估,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大对零售药店、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药物流通渠道的监管力度。零售药店须做好处方存留备查工作,对以各种形式规避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到2025年年底,全市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的比例达到100%。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监测工作,适时发布监测报告,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水平。加强医务人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能力建设,改善医疗机构基础环境,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大力加强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将抗菌药物管理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予以体现。(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严格规范兽药使用,防止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促进源头减量。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和养殖场(户)用药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等安全使用规定。到2025年年底,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
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指导,规范农药环境风险信息报送工作。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开展高效低毒环境友好型农药示范推广工作。持续推动农药减量控害,因地制宜推广抗病品种、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农药减量技术,提高农药利用率。到2025年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力争达到43%以上,“十四五”期间农药使用总量比“十三五”期间减少1%。(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
13.加强新污染物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
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将新污染物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载入排污许可。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重点监管。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4.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
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以开展“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落实国家农药包装材质、规格、清洗、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系列标准,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开展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到2025年,力争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80%以上,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围绕新污染物减排,在长寿、万州、涪陵、潼南等典型化工园区,选取石化、印染、原料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与治理工程试点示范,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推进区域协同减排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在污水处理、饮用水净化、固体废物处置、污染土壤修复等领域研发推广新污染物治理关键技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污染物减排技术。(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6.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加强新污染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依托高等学校、研究院所和企业等科技资源,开新污染物相关研究,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交流。
建立重庆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加大引进新污染物治理领域专家,多途径培养学科带头人。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充实力量、改善条件、配齐装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部门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严格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重庆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各级财政应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基础上,多渠道筹措和统筹相关资金,形成长效的新污染物治理资金保障机制。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知识科普宣传教育,营造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把新污染物治理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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