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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晋政办发〔2020〕17号)
2022-11-14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必须决战决胜。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计划。
   一、决战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精准对标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约束,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汾渭平原4市和太原及周边“1+30”重点区域为主战场,聚焦重点,标本兼治,建管结合,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和用地结构调整,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决战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通过国家“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各设区市目标待国家下达我省目标后由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另行分解下达)
   (二)争取性指标。
   1.11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移。其中,太原市退出后10名,临汾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退出全国倒数第一的成果,晋城市退出后20名;大同市6项指标全面达到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朔州市、吕梁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全省11个设区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县(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三、决战任务
   (一)坚决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结构优化调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坚持排放总量与排放标准双控、标准服从总量的原则,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和“两高”行业产能控制要求,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完成焦化产能压减年度任务,太原、临汾、长治等市按照已批准的压减方案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晋中、吕梁、运城、忻州、阳泉属于“1+30”区域的县(市、区)力争全部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2020年采暖季前,全省关停淘汰压减焦化产能2000万吨以上。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2020年10月底前,11个设区市规划区退出未达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分类管控 A 级和 B级标准的钢铁、焦化、铸造企业,“1+30”区域范围退出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含运输环节)的钢铁企业。鼓励发展飞地经济,化解区域重污染企业集聚矛盾。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优先支持提前关停退出的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省工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按照《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提前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煤炭洗选企业(厂)核查认定,认定结果属于淘汰范围的,同步由当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取缔,认定一家取缔一家。(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通过分类处置、规范引导,实现不散、不乱、不污,在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稳定就业、推动创新、促进增收。对于符合规划布局、经过整治提升还可以继续在原址生产的企业,列入提升改造类,留出整改时间,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照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推进产业向规范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于在当地吸纳就业人数多、布局分散但已形成特色产业的企业,列入整合搬迁类,科学规划布局,高标准建设特色园区,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并在整合过程中实现产业、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要求,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简陋,且在原址不具备改造升级、继续生产条件的企业,列入关停取缔类,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运城市新绛、稷山、河津,吕梁市文水、交城、汾阳、孝义,晋中市介休、灵石、平遥、祁县、太谷,以及忻州市定襄、长治市襄垣、晋城市泽州等工业集中、污染严重的县(市、区)制定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报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20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其他地区也要针对本区域特色企业集群开展综合整治,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建设清洁化产业集群。
   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相关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10月1日前,全省现有钢铁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环节超低排放改造。其中,位于设区市的规划区、“1+30”区域的钢铁企业,以及其他区域内装备水平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钢铁企业,要同时完成大宗物料清洁运输改造,进出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达到生态环境部评估监测标准的钢铁企业(不含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采暖期错峰生产时实行差异化管控,不强制实施相应生产设施的停、限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5.全流程推进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持续开展无组织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物料转运、物料堆场、生产工艺、厂区环境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要求,重点行业企业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加强氨排放管控,采用SCR和SNCR工艺的脱硝设施全部安装氨逃逸监控仪表,氨逃逸指标分别控制在2.5mg/m3、8mg/m3以内。“1+30”区域保留的5.5米及以上焦炉开展干法熄焦改造。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20年3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 VOCs综合治理现状评估,6月底前完成针对性整治。
   涉VOCs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使用率达到90%以上,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达到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鼓励夏秋高温天气实施 VOCs重点行业错峰、错时生产。严格已建成 VOCs处理设施运行管控,强化汽修、餐饮油烟、露天喷涂场所等 VOCs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6.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2020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二)坚决实施散煤清洁化替代。
   7.完成散煤替代。2020年10月底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范围的8个重点城市(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晋中、吕梁、运城)完成经国家备案的清洁取暖改造内容和目标,实现平原地区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11个设区市建成区、县(市)建成区及周边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力争达到60%以上。晋北区域的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朔州市平鲁区、朔城区,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实现平原地区散煤清零。
   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发展超低排放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煤改电、煤改气优先采取集中供热方式。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分散式清洁取暖,实施连片改造,并落实好补贴政策,确保居民用得起、用得住、用得好。尽快组织完成2020年清洁取暖改造确村确户工作,同步组织清洁取暖工作“回头看”,科学制定清洁取暖改造方案。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清洁取暖改造方案的审核,确保改造任务满足要求、改造重点不偏离、技术路线实事求是。对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计划范围的散煤用户或小区,2020年采暖期前无法完成拆迁的,应纳入当年清洁取暖改造范围,不得任由散煤污染。各设区市及2019年散煤污染突出的运城市盐湖区,吕梁市文水、交城、汾阳、孝义,晋中市介休、灵石、平遥、祁县、太谷,朔州市平鲁区、朔城区,以及忻州市定襄等县(市、区)清洁取暖改造方案报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要将清洁取暖资金和相关资源向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城乡结合部、“1+30”等重点区域倾斜。清洁取暖改造工程最晚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省能源局牵头,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8.强化“禁煤区”建设。2020年10月底前,各市县建成区要全部划定为“禁煤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严格落实散煤禁烧规定,严厉查处“禁煤区”内散煤销售,依法清理“禁煤区”散煤及燃煤设施,避免散煤复烧。(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煤质管控。清洁取暖覆盖不到的区域,各地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确保洁净煤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省能源局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开展民用煤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煤以及在“禁煤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妥善处置不合格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杜绝不合格产品回流到民用煤市场。对民用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20%,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20年10月1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汾渭平原4市行政区域内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保留锅炉实施高效节能环保低碳燃烧技术改造,全面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开展国、省道及旅游线路两侧经营性门店燃煤炉灶整治。(市县政府负责落实)2020年采暖季前,全省特别是“1+30”区域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三)坚决推动运输结构绿色化。
   11.大力推进“公转铁”。全面落实《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30号),2020年,全省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名单由省工信厅牵头确定)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重点煤矿企业(名单由省能源局牵头确定)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全省大宗货物运输以铁路为主的格局基本形成,煤炭、焦炭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出省煤炭、焦炭基本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由省工信厅牵头确定)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区域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会同太原铁路局、北京铁路局、郑州铁路局等确定)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的达90%以上。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2亿吨,其中,太原市增加1500万吨、大同市增加4000万吨、朔州市增加4000万吨、忻州市增加1400万吨、吕梁市增加2000万吨、晋中市增加1500万吨、阳泉市增加100万吨、长治市增加800万吨、晋城市增加1500万吨、临汾市增加2000万吨、运城市增加1200万吨。(省工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太原铁路局、北京铁路局、郑州铁路局及相关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2.强化机动车环保排放监管。严格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开展“双随机”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实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落实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2020年10底前,重型柴油货车日运输量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单位,全部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完整车牌号。(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要求,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等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实施“黑加油站(点)”动态清零。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及时公布油品质量抽检结果。组织开展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油品予以收缴,并倒查来源。引导加油站规范经营。(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11个设区市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基本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新购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80%以上。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对已注销和已报废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四)坚决提升扬尘污染管控水平。
   15.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建立完善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台账,持续开展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8月底前,关闭设区市建成区及周边露天矿山。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修复绿化,减尘抑尘。(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6.全面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6月底前,各市县完成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和工矿企业周边裸露砂堆、煤堆、渣堆、土堆、垃圾堆等各类不规范堆场清理。对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未硬化道路、沿街门面与道路连接带未硬化区域实施绿化或硬化。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干线公路平交道口、店铺门前硬化。(市县政府负责落实)推进城乡垃圾清扫保洁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清洗频次,经常性组织开展城市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及城市公共设施保洁清洗。(省住建厅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7.全面加强降尘整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推行“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和运输。依法严查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行为。(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加快城市绕城公路建设,开展对重点区域(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依法重处超载抛洒行为。(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巩固降尘整治成效,确保降尘量低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五)坚决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精准度。在重污染天气多发时节每日进行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重污染预警期间加密会商,及时提出预警建议。(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落实)
   19.果断启动应急响应。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预警信息和本市会商分析结果,及时果断启动预警,对重点县(市、区)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县级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上级政府预警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应急措施,做到预警果断、响应及时、减排有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0.夯实应急减排及错峰生产清单。2020年6月底前,完成2019年-2020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情况评估。8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夯实不同预警等级条件下的差异化减排措施,实行“一厂一策”,坚决杜绝“一刀切”。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经市政府批准后于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并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相衔接,确保采暖期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明显降低。将工业企业执行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1.强化应急减排措施的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红色预警期间,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均要在岗指挥。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或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情况下,积极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鼓励错峰上下班等管控措施。建立协商减排机制,鼓励引导污染排放大户在严格执行已有减排措施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气象部门应主动组织开展有利于改善气象扩散条件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牵头,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四、决战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人,要坚决担负起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责任使命,牢固树立“抓环保就是抓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蓝天保卫战工作,分管负责人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分析研判会议。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统筹,早谋划、早动手,坚持“冬病夏治”“冬病早治”,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监督检查“一刀切”现象。
   (二)加强任务“清零”。
   各地要加强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的推进实施,把污染“清零”标准贯穿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全过程,将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完成时间,加快组织实施,逐月检点,逐项销号,真正把各项大气攻坚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精准治污。
   各地要强化专家团队服务,充分利用环境空气质量微站点、激光雷达扫描、卫星遥感监测、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聚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精准把脉,找准病灶,瞄准症结,实现科学治污。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原则,提出更加务实、更有针对性、更加管用的决战措施,将超常规举措与精准治污相结合。
   (四)严格依法治污。
   坚持铁腕治污、重拳扫污。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无排污许可证排污、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罚屡犯的,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或超标排污的,坚决查处,决不手软。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执法,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地要加强监测执法装备和人员队伍建设,要将重点排污单位全部纳入电量监控和污染物在线监控范围。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强化无组织排放监管,充分利用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厂区环境无组织排放监控、环境空气质量微站和热点网格等在线数据,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
   (五)坚持帮扶引导。
   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定点帮扶工作,定期对攻坚任务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及时提出预警。加强主动服务,深入一线基层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地方优化污染治理方案,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
   (六)加大资金支持。
   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支持力度,集中用于重点区域、重点任务(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结构减排和深度治理、锅炉整治、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及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科学研究等领域)。对真抓实干、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要加大资金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要求,主动采取结构关停、深度治理的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审批上优先给予支持。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七)严格考核问责。
   扎实推进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实施攻坚任务和空气质量目标双考核,对攻坚任务完成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不降反升、严重拖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后腿的,组织开展约谈或专项督察、挂牌督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专项督察和挂牌督办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问题整改期间,对相关市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战役,是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定打赢决心,强化决战意识,增强攻坚斗志,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坚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使命,向全省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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