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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国家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化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快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清单。
一、主要目标
新改扩(含搬迁和置换)建钢铁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25年底前,全省现有钢铁行业80%以上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改造标准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详细指标要求见附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满足上述指标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具体要求和措施见附表2、3。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具体要求和措施见附表3。
三、任务清单
(一)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支持鼓励钢铁冶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各项工作均需地方负责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应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按照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要加强对企业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要求,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力争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1个月后,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等部门。(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推进聚四氟乙烯微孔覆膜滤料、超细纤维多梯度面层滤料、金属间化合物多孔(膜)材料等产业化应用;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控制,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
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收集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鼓励对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按照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烧结机机头、烧结机机尾、球团焙烧、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燃用发生炉煤气的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站排气筒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上述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料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建设厂区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要保存三个月以上。(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
(四)加强信息报送。有钢铁产能的地方有关部门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动抓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工作;每年12月底前,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清单并报送生态环境厅;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辖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及时报送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营造有利于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钢铁企业推进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对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做得好和进展快的企业,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四、政策清单
(一)给予超低改造资金奖励补助。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牵头单位: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二)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政策。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四)给予信贷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钢铁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
(五)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原则上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管控要求,给予环境信用评价加分奖励政策。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管控要求,未实现清洁运输的钢铁企业,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
(六)加强技术支持。加强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科研的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四川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超低改造技术。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的技术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附件:1.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表
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及措施表
附件1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
单位:毫克/立方米
生产工序 | 生产设施 | 基准含氧量(%) | 污染物项目 | ||
颗粒物 | 二氧 化硫 | 氮氧 化物 | |||
烧结 球团 | 烧结机机头球团竖炉 | 16 | 10 | 35 | 50 |
链篦机回转窑带式球团焙烧机 | 18 | 10 | 35 | 50 | |
烧结机机尾其他生产设备 | — | 10 | — | — | |
炼焦 | 焦炉烟囱 | 8 | 10 | 30 | 150 |
装煤、推焦 | — | 10 | — | ||
干法熄焦 | — | 10 | 50 | — | |
炼铁 | 热风炉 | — | 10 | 50 | 200 |
高炉出铁场、高炉矿槽 | — | 10 | — | — | |
炼钢 | 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石灰窑、白云石窑 | — | 10 | — | — |
轧钢 | 热处理炉 | 8 | 10 | 50 | 200 |
自备电厂 | 燃气锅炉 | 3 | 5 | 35 | 50 |
燃煤锅炉 | 6 | 10 | 35 | 50 | |
燃气轮机组 | 15 | 5 | 35 | 50 | |
燃油锅炉 | 3 | 10 | 35 | 50 |
注:表中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表
序号 | 作业类型 | 措施界定 | 示例 |
1 | 密闭 |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 — |
2 | 密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 料仓、储罐等 |
3 | 密闭输送 |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
4 | 封闭 |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
5 | 封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储库、仓库等 |
6 | 封闭输送 |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 |
7 | 封闭车间 |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附件3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
运输要求及措施表
序号 | 工段名称 | 要求及措施 | 备注 |
1 | 物料储存 | 1.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 2.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 3.其他干渣堆存应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 |
2 | 物料输送 | 1.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 2.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高炉渣、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 3.物料输送落料点等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4.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 |
3 | 生产工艺过程 | 1.烧结、球团、炼铁、焦化等工序的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烧结机、烧结矿环冷机、球团焙烧设备,高炉炉顶上料、矿槽、高炉出铁场,混铁炉、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石灰窑、白云石窑等产尘点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2.高炉出铁场平台应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应加盖封闭;炼钢车间应封闭,设置屋顶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焦炉机侧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4.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应采取回收或净化措施。 5.废钢切割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轧钢涂层机组应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6.焦炉应采用干熄焦工艺。炼焦煤气净化系统冷鼓工段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贮槽(罐)的有机废气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酚氰废水预处理设施(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开展设备和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 |
4 | 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 | 1.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 2.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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