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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推进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
(二)主要目标
——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的水泥企业或主要生产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按时完成产能关停退出。各市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提前实施。
二、指标及措施要求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指对全部生产环节(矿山开采及输送、原料破碎、原料预均化及储存、原料烘干、原料配料库、生料粉磨、生料库、煤预均化及储存、煤磨、熟料煅烧、熟料储存及散装、混合材库、水泥粉磨、水泥储存及散装、水泥包装和发运等)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实施全流程升级改造,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天然气、电等热源,在基准氧含量8%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3。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破碎机,生料及煤粉制备过程中破碎机、磨机,熟料、石膏、混合材料储存及输送,水泥粉磨,水泥储库、包装、散装、发运等主要环节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所有产尘设施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生产月份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的时段不应超过《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3—2018)的有关要求。
(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加强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治理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各企业颗粒物和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分别不高于0.5mg/m3和1mg/m3。
加强矿山开采扬尘控制,所有水泥矿山达到《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37/T 3843—2019)建设要求,矿山机械钻孔机应配置除尘器或其他有效除尘设施。提高物料储存环节扬尘控制能力,粉状物料全部密闭储存,其他物料全部封闭储存。强化物料输送过程扬尘防控,物料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散状原燃料卸车、上料、配料、输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密闭作业。提升生产工艺过程烟粉尘排放治理水平,熟料厂熟料散装、包装车间以及粉磨站破碎机、辊压机、磨机全封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见附件1。
(三)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要求。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和厂内运输的大宗物料,鼓励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减少物料二次倒运。进出厂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60%以上;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使用(除水泥罐式货车外)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
厂区内运输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为新能源或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械,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范围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污染排放监测监控要求。水泥企业应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应按要求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窑头)、独立烘干系统、水泥磨等重点有组织排放源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应增加氨排放监测。无组织排放源实现清单化管理,对应建设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和颗粒物监控设施。矿山开采区域、原料与燃料储库料场进出口、熟料生产各生产工艺下料口及发运进出口等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矿山开采、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厂区内运输道路两侧安装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设施,厂界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自动监测站。在运输车辆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门禁电子记录要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CEMS、DCS系统、门禁电子记录等数据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要保存六个月以上。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重点任务
(一)严控水泥行业产能和环境准入。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要求,确保产能总量只减不增。严格执行《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鲁动能〔2021〕3号)等文件要求,按期关停退出2500吨/日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和直径3.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
(二)有序推进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水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厂制宜选择低氮分级分区燃烧和成熟稳定高效的脱硝、除尘、脱硫技术及装备,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采用氨法脱硝工艺的,应采取合理控制喷氨量、优化反应温度和反应区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
(三)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规范档案台账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等档案应保存完整,主要原辅材料与燃料消耗、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含烟气量和污染物出口浓度的月度DCS曲线图等)、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信息(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等台账记录应完整规范,可随时调阅,并及时完成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
(四)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水泥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树立标杆,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不得评为A级、B级或引领性企业,并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产能整合退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作为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和各市的计划安排,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并及时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环保和安全要求建设、运行,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安全环境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三)强化激励约束。积极推进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四)加强技术支撑。鼓励水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开展合作。省水泥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五)严格监测评估。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和监测监控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开展评估监测,并形成评估监测报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评估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管,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备案的企业,检查发现达不到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以及监测监控等相关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重新实施差别电价。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
附件:1.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控制措施界定
2.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安装点位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推进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所有焦化企业(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焦联动企业)的炼焦生产环节,含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以及大宗物料储存运输等。
(二)主要目标
——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2022年年底前签订产能转出协议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严格按时完成关停淘汰。
二、指标及措施要求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包括有组织超低排放、无组织全流程收集治理、物料运输清洁化、监测监控及环境管理规范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100、60、8mg/m3;粗苯管式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mg/m3;装煤、干法熄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50mg/m3;推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mg/m3;精煤和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硫铵结晶干燥等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苯贮槽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酚氰废水处理工序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100mg/m3;具体指标限值见附件1。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的时段应达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焦炉应配套并采用干熄焦方式,除干熄焦主体、脱硫除尘设施检修期间和突发故障外,不得使用备用湿熄焦。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装卸、输送、搅拌、破碎、筛分、清理及其他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见附件2。
(三)大宗物料清洁运输要求。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和厂内运输的大宗物料,鼓励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减少物料二次倒运。进出厂的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鼓励企业发挥沿海沿河优势,发展水路运输。
厂区内运输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为新能源或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范围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监测监控及管理要求。焦化企业应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应全面落实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等管理要求。焦炉烟囱、焦炉装煤和推焦除尘地面站、干熄焦环境除尘站等重点有组织排放源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无组织排放源实现清单化管理,对应建设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控设施;在焦炉炉顶、干熄焦装入装置、备用湿熄焦塔、筛焦楼筛分和装车区域、料场出入口、厂区门禁等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运输车辆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3。CEMS、DCS系统、门禁电子记录等数据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要保存六个月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各市应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加快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焦化企业要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制定改造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二)实施差异化管控。焦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树立标杆,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在焦炭产量指标分配、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未按照产能转出协议停产的焦化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不得评为绩效A级或B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分清责任、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焦化产能整合转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焦化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各企业应按照本方案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并及时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环保和安全要求建设、运行,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安全环境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三)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焦化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
(四)严格监测评估。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和监测监控超低排放完成情况开展评估监测,并形成评估监测报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评估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管,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备案的企业,检查发现达不到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以及监测监控等相关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重新实施差别电价。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
附件:1.有组织超低排放指标限值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
3.监测监控安装及生产控制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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